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G*****号小型面包车在洮白一级路八仙新村附近处与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白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等;
2证人魏某某、赵某甲、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楠楠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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