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13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H****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洼区**镇**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推自行车人孙某甲相撞,造成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某、孙某乙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维军

代理检察员:孙 逊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