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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两轮电动车,沿南靖县丰田镇丰西线由国道319线往丰田高速出口方向行驶,至丰西线14KM+890M路段时,于路右车道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熊某某,造成车辆受损,熊某某受伤经治疗于2019年10月1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熊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原因进行复核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及时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及,至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后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熊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熊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潘某某3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颖颖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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