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3月27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号轻型自卸货车沿252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39KM+5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蓝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蓝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报告: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5.2mg/100mL。英德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又于当天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湘*****号轻型自卸货车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又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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