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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现住**庄乡**行政村**村二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05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华县**庄乡至**庄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华县**庄乡街道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惧结悔过。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人马某某的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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