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陕西**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住西安市**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石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玉丰村口西侧时,车辆右前部与沿石化大道由北向南步行的侯某某(男,1992年出生)相撞,致车辆受损,侯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从现场逃逸,后迫于压力于2020年5月15日16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侯某某系被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现场指认照片;

4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害人陈述;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图等;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行驶时与行人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范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9月0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