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阳谷县谷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书院街路口时,撞到在人行横道中心护栏处等红灯的行人崔某某,致崔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22和120,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崔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6日,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51万元,其中张某某个人赔偿86000元,其余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街道**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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