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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9时15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鉴定数值73.0mg/100ml)驾驶豫C*****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河洛路由东向西超速(车速约为117-119km/h,限速为60 km/h)行驶至宜阳县界东12米处时,遇高某某骑森地牌两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由于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超速行驶,致使豫C*****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前部右侧与森地牌两轮电动车尾部及高某某肢体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经洛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记存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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