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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5********,汉族,初中肄业,司机,住山西省**市****城*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M*****号重型货车在呼北高速西半幅K962+290米处撞击行人杨某某,张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驾驶车辆逃逸,致毛某某驾驶的豫M*****/豫M****挂重型半挂货车、王某驾驶的豫M*****小型轿车、王某驾驶的豫M*****小型普通客车、聂某某驾驶的豫M*****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该事发地点时相继对杨某某进行碾压,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某、王某、王某、聂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赔偿款25.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王某、王某、聂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发生路段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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