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7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粤YQ****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镇**庄胡某某家门前,撞着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崔某某,造成崔某某受伤和粤YQ****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2017年9月25日崔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崔某某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情况及有关说明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检察员助理:张金峰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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