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251984********,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牧场**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出租车司机,无前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6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H*****现代牌小轿车载乘张某某、马某某、阿某某、斯某某从霍林郭勒市去往乌拉盖管理区,行驶至X505县道55公里+150米处,因冰雪路面未按规范操作,撞到柏油路北侧的水泥护栏,导致车辆失控翻到南侧路基下,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某、阿某某、斯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因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斯琴高娃
检察官助理:朝雒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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