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耐火厂路拖制**栋**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区**号楼** 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21 日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B6****号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前部与正在人行道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摔倒。被告人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联系张某某家属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上午被害人张某某到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9年3月26日出院。2019年3月27日中午被害人张某某突发疾病到包头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3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死因为大面积脑梗死,其死亡与外伤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作用。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车牌号为蒙B6****机动车一辆;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等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以及报告单、吸毒检测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接警单等;
3.证人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包公交鉴(尸检)字[2019]21005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蒙迪安[2019]病理鉴字第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区**号楼**单元**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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