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汉族,文化初中,**产业园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镇**路**路段向右变道过程中,与右侧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吴某某倒地受伤。接报后,交警部门到场将张某某带回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
破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吴某某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小型汽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5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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