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载受害人邹某甲)沿平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玉莲副食门前时,与前方同向临时停放的邹某乙所有的冀E*****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邹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邹某乙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邹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的信息查询结果单、临西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邹某甲的死亡医学证明、临西县仓上村出具的邹某甲土葬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清河县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年07月0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临西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63298****.
2.案卷材料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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