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镇**村**组**A。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任志超,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1日0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宁A *****/宁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汽车列车,沿国道线1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34公里加200米路段时,超越同向行驶左转弯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高某某经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6月01日下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系自首。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某某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认罪认罚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华质司法鉴定所【2019】交鉴字第308号、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038号及相关告知文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捍东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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