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81019303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镇慈义村委会大园村104号,于2020年4月2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H90820大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被向南(景德镇市往乐平市方向)行驶,行驶至206国道1535KM+38M(乐平市塔前镇桃林)地段遇其后蔡某某驾驶的赣H75G11小型轿车超车后驶回右侧车道,赣H9082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见状向右打方向避让,因操作不当导致赣H90820大型普通客车失控向右侧滑撞上道路右侧防护栏后沿道路护坡滑落,造成车上乘客被害人金某某、徐某某、吴某甲、刘某甲、吴某乙、张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张某丙、徐某妹、李某某、蔡某文、洪某某、吴某丙死亡;赣H90820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6日,经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徐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吴某甲、刘某甲、吴某乙、张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蔡某某、张某灯、王某伟等人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徐某某、吴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二人重伤二级、四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叄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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