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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D7****号中型自卸货车,由上村乡大河边驶往发科村沙场,驶至发科村洪门路小组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与对向卢某某驾驶的云DZ****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云D7****号车对云DZ****号车施救,施救过程中,张某某在未采取足够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室,致使其驾驶的云D7****号车向前行驶撞到车辆前方人员何某某(卢某某的丈夫)并将何某某挤压于云DZ****号车头上,导致何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何某某死亡原因为胸部损伤致内脏破碎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某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张某某联系电话:1888743****)2.卷宗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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