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7********,回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AF***7号“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西向东方向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至沣源路与严家山路交叉路口西口处右转弯通过路口时,与被害人韩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N***2号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身左后侧相碰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F***7号“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调解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余某乙、王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1年6个月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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