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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514,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米处时,张某某超速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被害人尤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路段限速20km/h,张某某所驾车速为62km/h。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在民警勘验事故现场时自行乘车离开到祥云县人民医院,后未按民警要求在医院等待,民警因张某某手机关机无法与其联系。被害人尤某某于当日23时34分死亡。次日22时许,张某某自行到祥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尤某某系撞击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强制措施文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忽伊妮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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