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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68********,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冷文线由蒙自往文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冷文线K100+500米处左转岔鸣鹫村时,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陶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张洁娟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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