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D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拉沐沦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与西拉沐沦街交叉路口东侧新城热力门前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蒙D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2.证人马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克什克腾旗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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