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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号码1503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海南区鄂托克旗西阿煤矿矿区自建土路便道由东向西下坡行驶至西阿煤矿矿坑北侧时车辆失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解某某驾驶的宁BF****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对向停驶的哈某某驾驶的蒙C*****号重型自卸货车及下车避险的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哈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第1503031201900001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郭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缤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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