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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5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B*****(晋B****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沿X55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44公里加500米处,遇有道路结冰等气候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滑入道路左侧,与沿X552线由西向东高某某驾驶的蒙A*****比亚迪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让同行的另一大车司机曹某某报警,其本人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候,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高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颈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码为晋B*****的红色重型半挂货车一辆;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 、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荣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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