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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晋M****1“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左堤路农场路处,适有被害人吴某甲斌将电动三轮摩托车停放在道路绿化带处进行养护工作,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前部撞到电动三轮摩托车尾部,致使电动三轮摩托车撞向吴某甲身体,造成两车损坏、吴某甲受伤。被害人吴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于20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及交通事故照片;2.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扣留拖移车辆存放费用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户籍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入院通知书、急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死亡记录、死亡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回执、村委会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梁某某、刘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车辆鉴定、车速鉴定;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证人田某某、梁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健康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1年1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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