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7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5时许,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DM****)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处,将同方向步行的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男,82岁)死亡,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同日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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