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路**号**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C****8)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陈路马家堡村路口时,适遇被害人马某某(男,殁年59岁,顺义区人)由东向西行走至此,张某某车辆前部将马某某撞至对向车道,后王某某(男,31岁,河北省人)由北向南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京F****1)将马某某身体碾轧,事故造成马某某死亡、两车损坏。张某某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马某某为无责任。
另,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含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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