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61985********,甘肃省庄浪县人,初中文化,住庄浪县**乡**村**社**号,农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B****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出发回庄浪县老家过年途中,当驾车行驶至华亭市安口镇泾甘线69公里725米处时,将同方向的行人乔某某撞倒在地,案发后被害人乔某某被送往华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于2020年1月22日00时10分死亡。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乔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颈椎骨折,头面部多处表皮擦挫伤、腹部高度膨隆如鼓(不排除内脏器官破裂出血),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华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22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勘验笔录;4、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超限速且未确保安全原则行驶,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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