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624195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行政村**自然村,住址卓资县**镇**行政村**自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宝岛牌电动三轮车沿S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5KM+65M处,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车辆受损,乘车人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张某某的驾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严重,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归案情况说明;
(3)现场照片;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5)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7)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情况说明一份;
(10)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证人李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卓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卓)公(法)鉴(尸检)字【2020】08号
(2)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482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处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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