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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624195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行政村**自然,住址卓资县**镇**行政村**自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宝岛牌电动三轮车沿S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5KM+65M处,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车辆受损,乘车人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张某某的驾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严重,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归案情况说明;

(3)现场照片;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5)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7)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情况说明一份;

(10)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证人李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卓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卓)公(法)鉴(尸检)字【2020】08号

(2)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482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处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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