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超速驾驶赣******小型汽车沿本市红谷滩新区南洲街由东往西行驶。此时,被害人孙某某无证驾驶南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沿城运路由南往北行驶。在城运路与南洲街交叉口,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孙某某倒地。随即,张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与急救中心人员先后赶至现场。后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110警情信息、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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