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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01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扶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0242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洪庄杨乡桑树贾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七星豹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及该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被害人孙某某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蕾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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