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小区**号**单元**,2015年7月15日,因寻衅肇事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C****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双辽市辽河路某某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过道的行人范某甲相撞,致车辆损坏,范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范某甲拉到双辽市中心医院治疗,范某甲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范某甲因颈部损伤致硬脊膜外、下出血、脊髓部分断裂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及腹部损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吉林恒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C****1号小型轿车右前角与行人发生接触碰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保险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