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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张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宇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黑C2****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南岗区中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大道6号门前处时,与同方向骑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孙某某相撞,发生被害人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宇驾车逃离现场。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宇血液乙醇含量为221.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开颅术后,属重伤二级;其多发颅骨,属轻伤二级;其头皮裂伤,属轻微伤;其面部裂伤;其腰骶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张宇于2019年4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张宇驾驶证、车辆信息、交强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孙某某处罚材料、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害人孙某某伤后无法说明案发情况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于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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