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2019年9月25日因无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不合格的四轮拖拉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正在此路面施工作业的被害人王某某(男,52岁)撞倒致伤,致王某某左足毁损伤,左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脱位,左足皮肤脱套毁损伤,血管神经软组织毁损伤。左下肢清创截肢术后,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源材料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12月16日
附:1.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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