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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村**区**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南堡开发区滨海镇尖坨子村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路风帆蓄电池门前时,与行人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冀B*****受损,行人樊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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