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现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川DBQ**号小型面包车自会理县方向往会东县城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10线(宁南-华坪)104KM+700M处碰撞行人张某乙,致其当场死亡。
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张某乙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驾驶证、行驶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法病)字〔2018〕23号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荣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