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渝D3****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大竹县月华镇往石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竹县210国道1972KM+300M路段时,为避让三轮车踩刹车后导致该车尾部向左侧滑,与川SE****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冷某乙当场死亡,乘客谢某某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10月14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渝D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牵引车第一轴车轮无制动效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川SE****两轮摩托车,制动系和转向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20年10月14日,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冷某乙、谢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0月16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张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冷某乙、谢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赔偿谅解书等;2.证人冷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安全运行法规,造成重大道路安全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如雪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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