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张某乙,男,1954年10月14 日出生,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54********。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大邑县蔡场镇往崇州市集贤乡方向行驶。07时55分许,行驶至崇州市集贤乡梁景村成温邛快速路跨线桥路段时,其车与同向张某乙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乙受伤入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张某乙回家后即送往医院治疗,5月20日17时30分在家中死亡。2020年5月28日,侦查机关在大邑县**镇**街**号附**号张某甲家中将其挡获。

经查,被告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崇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损伤。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1、张某甲所驾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2、事故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右侧前部与无号牌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接触。2020年6月28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给付被害人近亲属33000元伤葬费。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