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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西昌市********号,现住西昌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从西昌市马道镇火车站方向往西昌市马道镇菜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马道镇太中路菜市场后门路段处时,撞到被害人苏某某、刘某某,造成苏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0日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刘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苏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力远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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