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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牧场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村**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A*****小型轿车超过限速标志沿土默特左旗X02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km+345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追风鸟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左旗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20】270号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颈部损伤而死亡。经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弘康司法鉴定所【2020】速鉴字第0320号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2.3km/h。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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