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津C****8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成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程林二村公交站前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领着孙女曹某某斜穿马路,因未能及时发现,张某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身体接触,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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