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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河北省霸州市**村,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镇**街**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超载驾驶牌照号为津C735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天津市宁河区梅丰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64公里处,其所驾车辆前部追尾同向车道正在等候红绿灯的冀B****U号小轿车后部,致冀B****U号小轿车与前方等候红绿灯的冀B****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部碰撞, 造成冀B****U小轿车驾驶员王某甲受伤、车内乘客王某乙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根据王某乙的尸表检验情况及结合病历材料,其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创伤性休克致多功能脏器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德增

检察官助理:李宇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 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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