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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KP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U**挂号挂车沿六安市叶集区S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21KM+800M处时,碰撞准备上车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NLE3**号小型客车的杭某某,致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叶集交管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杭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叶集交管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

5、​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芩

检察官助理:时伟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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