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金安区S2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2KM+300M处,撞上前方同向行人莫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保险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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