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县**镇**村**庄**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6时13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皖*****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凤阳县**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与**省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刮碰到驾驶两轮电动车的何某甲,何某甲被碰倒地后,又遭皖******(皖*****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轴轮胎碾压,造成何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15日,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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