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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明明、被害人近亲属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从位于天长市****社区****号的家中出发,欲从家门口**公路北侧左转进入该道路后由西向东行驶,因操作不当,在距道路北侧边缘1.7米处与李某乙所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死亡医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事故车辆碰撞形态、安全性能、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强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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