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港大路北马集镇工业园区欣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富发路交叉口处时疏忽观察,与沿富发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经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马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系坦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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