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远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定远县**乡**村路段,撞到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所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29毫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朱其年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定远县**乡**村**组**号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1份。
7. 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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