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DG****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寿春镇时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滨小区门前路段处,因超速行驶、未仔细观察,不慎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姚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出勤民警处置。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2019年11月19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张某某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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