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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镇**村****组。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经过改装的皖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24省道由东至西行驶,途径347省道12Km+300m路段处(歙县**镇**路段),因疏忽大意,碰刮同向行走的行人洪某甲,造成洪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抢救伤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乙的证言;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死因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天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歙县**镇**村**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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