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1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06-19792号五征牌变形拖拉机,沿淮北市梧桐中路由南向北超载行驶至烈山区烈山镇土型村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行,致使李某某驾驶的金祥龙牌电动三轮车侧翻,张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刮碰到被害人朱某某身体致其摔倒在地,造成朱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9月22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朱某某无责任。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对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件单、称重单、心电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委托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海滨
检察官助理:曹雪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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